中国石油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经2011年1 2月22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费是中国石油学会事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二、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会费交纳范围
1、个人会员、外籍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团体会员均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2、院士、国家机关、外系统的常务理事可不交纳会费。
五、会费标准
1、常务理事:20000—30000元/年;
2、理事:1 0000一20000元/年;
3、团体会员:50000一1 00000元/年;
4、个人会员:1 O一50元/年;
5、外籍会员:1 000元/年;
6、接受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海外人士捐赠的万元以上一次性会费、办公设备等,多捐不限。
六、会费管理与使用
1、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交中国石油学会。
2、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会费,原则上由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学会按照本办法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3、确有困难的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于当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免交当年会费。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或个人视为自动退会。
5、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会学术活动、会议和对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6、凡交纳万元以上会费的单位或个人,全年寄赠中国石油学会主办的《石油学报》和《石油知识》等科技期刊和杂志。
七、本管理办法自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