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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石油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Petroleum Society,缩写:C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等相关单位及其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自主创新、普及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和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工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国内、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二)科学普及。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知识,推广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素质;

(三)编辑出版。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维护权益。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的提高和学风建设,推进科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五)成果转化。促进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进步、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推动本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六)科技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开展科技评估,包括科研项目的评估、科技成果的评定、科技人才的评价;开展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的认定;组织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

(七)咨询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科技展览;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

(八)组织建设。发展会员,开展学会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石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

1. 普通会员:在本团体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或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学生会员除外);

2. 资深会员为连续15年(含)以上的会员;

3. 学生会员:热心并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的在读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五)单位会员: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须由本团体一名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九)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兼任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协和有关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0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