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2014-07-03 12:58:01   作者:   点击:5824   来源:

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油学〔2013〕8号文件2013年2月26日印发)

 

为充分肯定学会干部在各自岗位做出的突出成绩,激励学会干部更好地团结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在全学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进一步推进我国石油石化科技发展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参评名额:候选人必须是在中国石油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学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担任正、副秘书长的专兼职学会干部,推荐单位仅限一名候选人参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严格按学会章程开展工作,恪守秘书长工作职责,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组织能力强。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方式丰富学会工作,经常性组织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和支持中国石油学会秘书处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业绩贡献大。组织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广,影响大,在促进学科发展方面成果显著;在开展学术资源与产学研对接、搭建学会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平台、承接政府职能、科技创新服务、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业绩,学会的科技事业发展重要社会力量作用明显。

四、会员威信高。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协调好会员之间、会员与学会之间、学会与学会之间、学会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为学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严于律己,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在会员和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方式:每一年评选一次,每次在中国石油学会年度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表彰人数为10名左右。

第六条  “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条  评选组织:在中国石油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由中国石油学会秘书处人员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石油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评选公示:经“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秘书长,将通过中国石油学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如遇异议,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评委会将取消推荐单位两年参评资格。

第九条  报送材料和要求:

一、报送以下材料要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 《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推荐表》,请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见附件,可在中国石油学会网站www.prservicesystem.com下载)。

2. 个人事迹。

3. 代表性成果、业绩和经济效益等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鉴定书。

二、相关要求:

1. 代表性成果和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具有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经济效益的,应附所在单位或行业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奖励证书、鉴定材料等必须出具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 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在推荐表事迹材料基础上可做附页适当丰富扩充,一千字以内,事迹内容应具体。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学会优秀秘书长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