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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学会章程修改革案的报告

中国石油学会副理事长袁晴棠做章程修改报告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石油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对中国石油学会章程修改革案作以说明,提请大会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依据
    中国石油学会现行章程,是1999年6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并经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该章程符合国家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石油学会的客观实际这对于指导中国石油学会在此期间的各项活动,起到了保证作用。
    2002年10月4日中国科协下发了[2002]162号通知,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对全国性学会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经费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全文共十七条,对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管理也进行了规范。
    2003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下发了[2003]5号通知,即《全国性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见复印件),对全国性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换届工作作出了十五条明确规定。
    2003年6月4日中国科协下发了[2003]66号通知,即《关于学会收取会费有关项的通知》,对全国性学会收取会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中国科协四个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学会的实际情况,五届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对中国石油学会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二、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修改为:“中国石油学会是由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及其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 记成立的、学术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二)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修改为:“中国石油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发挥学会优势,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 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出科技人才、出科技成果,为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工业服务”。
    (三)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修改为:“中国石油学会的工作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民主办会,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以献身、创新、求实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石油飞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四)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修改为 :“中国石油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和管理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挂靠单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学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五)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修改为:“中国石油学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大楼349-358房间,邮政编码:100724,联系电话:010-62094082”。
     (六)原章程第二章第七条中国石油学会的业务范围中(一)、(二)、(三)、(四)、(五)、(六)款和原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中的“石油加工”均修改为“石油化工”。
    (七)原章程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会员须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 第 (三)款修改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均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通过,并由中国石油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八)原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第(二)款修改为:“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第(三)款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四)款修改为:“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新增加第(七)款为:“工作作风民主”;新增加第(八)款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九)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制定章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统属中国石油学会领导管理。经中国石油学会授权方可发展会员或收取会费,会费属中国石油学会所有,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使用。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十)原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十一)原章程第八章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技术 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现将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提交各位理事、各位代表,请予审议。
    谢谢大家!